卓锦股份(688701)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另有规定外,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类似聘用合同规定。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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