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 确 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 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并接受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