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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