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 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股东对所有董事候选人 1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票数, 即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投出的总票数多于其 持有的累积投票权总票数时, 股东投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