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 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山大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