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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 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