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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融 资行为,降低对外融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对外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融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融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融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