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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 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