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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名程序, 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 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提 名一名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