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