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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