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