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