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600010) - 包钢股份章程(修订稿,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包头 二〇二五年九月 | . | | | | --- | --- | --- | | œ | 1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设立中共内蒙古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当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