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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688581) - 安杰思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 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 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 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 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