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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博科技(603655)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委 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