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002282) -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 于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