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 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