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 -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