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301043)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