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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300724)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CS.C(SZ:300724)2025-09-12 10:24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94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