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603955) -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