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芯微(6886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