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600257) -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 | 文号 | DHGF-1J-HB-022 | | | | | | --- | --- | --- | --- | --- | --- | |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 | | | | | | 版次 | A.1 | | | | | | 管理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9-12 | 实施日期 | 2025-09-29 | | | | 历次修改记载 | | | | | 序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