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600257) -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订)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30 关联父项文号(如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5-09-12 首次发布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