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30083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东会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 股东会 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 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二章 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