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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300800)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