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00222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章 决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