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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603908)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致: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牧高笛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 关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