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600509) -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新疆 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1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