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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新材(605158) -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