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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高俊强律师、冯琪律师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