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301058) -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 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 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