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002014)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