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00208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9修订)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