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6032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如适 用)。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 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天有为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