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300992) - 总经理工作细则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及 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