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光学(00907) - 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决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 股份自一九九六年四月起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主要業務包括: ELEGANCE OPT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高 雅 光 學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份代號:907) 聯交所對上市規則第13.24條之決定 本公告乃由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 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 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本公司已接獲聯交所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發出之函件(「該函件」),藉此通知本公司, 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裁定本公司未能維持足夠的業務運作水平及足夠價值之資 產支持其營運,令其股份(「股份」)得以繼續上市,而且,在本公司考慮是否對該決定(定 義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