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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002535) - 林州重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LHMLHM(SZ:002535)2025-09-22 09:0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