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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30067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ECTECT(SZ:300679)2025-09-22 11:31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监局《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 号)的相关要求以及《电 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批准,公司不得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