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00281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09月)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式 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路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