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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002067)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景兴纸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 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 1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 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