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30105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 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