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30104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