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60307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 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 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 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 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 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 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