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603867)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所、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 | --- | --- | --- | | 公司、新化股份 | 指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 | | |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的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 | | | |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 | | | 部解除限售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