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688160)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选举均采用累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公司在确定董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 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由召集人按照临时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