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601010) -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