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30101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 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名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