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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30059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 ...